公司法中计提盈余公积金是多少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公司盈余之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对稳定公司发展,防范之后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有很大的帮助,一般依据法律是提取公司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积金,当然如果公司呈现持续盈利状态,公积金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取,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衡阳律师网 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