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在5年前发行内部股票。之后,公司每年分红一次,虽然钱不多,但也还算有收益。去年,新领导上任后就取消了分红,理由是公司没有盈利。可是,职工看到公司盖了新的办公大楼,购置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领导坐的是豪华小车,遂要求公开公司的收支情况,但被领导拒绝了。请问,我们可否就分红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里所指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给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
职工入股虽然建立在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不是发生在劳资交换领域,而是发生在经营流通领域,因此,入股分红所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由此发生的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