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一部门申诉诉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如果对申诉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中央进行申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
2、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3、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
5、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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