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监督的规定有哪些
1、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监督的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2)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