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重复转让的本质是怎样的
“一物二卖”意义上的债权反复转让行为是不存在的,债权反复转让的实质在德国法上属于无权处分别人的权益,在法国法上属出卖别人之物。招致这一结果的初始缘由在于债权的无形性和债权转让的不可公示性。申而言之:
1、由于债权自身的无形性和债权转让的不可公示性,致使缔结转让合同的事实与实行该合同的事实,在空间上堆叠,在时间上同步。
与之构成对照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在方式主义的物权变动形式下,由于转让合同(在德国法上的担负行为)与一切权的变动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法律程序上都是别离的,不同步的,因而“使一物二卖”的反复转让成为可能。
虽然在德国法上,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让与也是别离的,但由于债权转让无须践行托付或注销的程序,故而此种别离仅存在于理论上,在“普通情形,债权之让与,其担负行为之契约(债之契约),与处分行为之让与(广义)契约,系同时完成
2、债权转让缔结转让合同的事实与实行该合同的事真实时空上的堆叠,进一步决议了债权只能一次性让与或转让,一旦债权让与行为或债权转让合同作成,即产生债权转移至受让人的效果,债权让与人尔后已不再具有该债权,既无债权,如何能反复转让?
综上,由于债权不可能二次转让,运用“债权反复转让”或者“反复让与”的概念都是不恰当的,是一种直接类比有体物多重转让的结果,但其与有体物多重转让有实质的区别。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衡阳律师网 www.fenxiangshe.cn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