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对此《民法典》第570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民法典》第573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拒绝受领责任。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部分履行,债权人拒绝要承担拒绝受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