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那些意义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已经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民法上,我们一般把代位权分为代位求偿权和代位继承权。而代位求偿权又可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清偿代位权。后者是指负有代位清偿义务的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而取得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故其实质是债务人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不同。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后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也不同,后者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而非从债务人之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已消极处分的财产权利。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而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其目的完全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的资力,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共同构成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