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管辖法院
【重点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重点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在债权人受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消灭。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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