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有什么相同之处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
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
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司法实践中区别两者的关健是:
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如单位为员工代为偿还债务,或父母代替为子女偿还债务等;
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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