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支付工具。一般来说,信用卡是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由持卡人向银行或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持卡人凭卡在银行或公司指定的商家消费,由商店或其他商家与银行或公司进行结算。信用卡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渐为大-众所接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