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嫌疑人有听证权利
1、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中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 www.wsmba.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