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样申报批准
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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