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父亲生前立遗嘱,将财产全部赠给同居者,儿子便将同居者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遗嘱中除对“死亡抚恤金”的处理无效,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
王某1983年离婚后一直与同事高某同居,2003年,王某被诊断为肺癌。病重期间,王某手书遗嘱一份,将自己所有财产交由高某处理并归其所有。王某病逝后,高某从王某单位取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合计8000余元。
王某儿子诉称,父亲生病期间,自己因犯罪被取保候审,父亲对自己有意见。高某趁自己不在,在父亲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以将父亲接到家中看病为由,强行要求父亲写下遗嘱,并强占父亲所有遗产。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高某辩称,从遗嘱的形式、效力看,无论作为事实婚姻的配偶还是作为朋友,自己都是合法受益人。王某生前自书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高某虽保持多年同居关系,但双方并不属于事实婚姻,高某不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属于受遗赠人。王某在遗嘱上签名时思维清楚,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因此王某没有为原告保留遗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王某在遗嘱中将死亡抚恤金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只能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其所在单位给予家属或其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费用不是其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王某遗嘱中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则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