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从法规规定看,内容具体而且明确的。内容(1)、(2)项目,都是要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就谈不上不履行协议、服务达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签订是作为旅游者投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是以“口头的”“非正规”的协议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过投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规规定(3)、(4)、(5)、(6)的情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相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投诉者应当拿出证据证明,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故意欺诈、索要回扣、小费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仅仅凭借“口头的叙述”是不能够认定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和过错”的行为的。
以上的分析,告诉我们每一个旅游从业者,我们关注的不应当仅仅是投诉的形式,更应当注意投诉的具体内容,从每一个投诉细节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