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是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诉具有以下特点:(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诉的双重内涵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当事人运用诉讼,首先考虑的是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撇开这一目的来考察诉的含义,认为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则意味着当事人为诉讼而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当事人起诉的目的的。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就无实现的保障,如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会变成既无目的,又无内容的活动。简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