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补偿制度是民法典修改时新增加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的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时候也把这一制度纳入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中,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同作为对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手段。这一制度考虑到了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取的利益的不平衡,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从适用的范围来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采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夫妻中。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意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在法律中体现家务劳动价值是保障妇女财产权的必要手段。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妻子在婚姻期间尽的家庭义务远较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收入又远较妻子的高。由于夫妻双方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就不能通过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家务劳动价值,从而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来救济那些在婚姻中约定财产为各自分别所有夫妻中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由此可见,为弥补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不足而设计的经济补偿制度,名为“补偿”,实际上也是对家务劳动进行评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