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言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而且在精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又称为“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二是法院需要将原始的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用品代替原始证据,即“实质的直接审理”。
所谓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裁判的原则。其目的是在形成法官心证之际,给法官以新鲜的印象,以期发现实体的真实。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言词或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应视同没有发生或者不存在,而不具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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