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权的顺位
1、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是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抵押权的顺位直接影响抵押权人是否能得到充分的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权人怎样放弃抵押权顺位
1.债务人的变更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向他人转移债务的,该受让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原抵押物继续行使抵押权。如果该抵押人因资产置换、工商登记变更而变更名称的,债权人应向更名后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
2.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应为合法有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事先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又以合同形式对该时间进行变更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变更合法有效,应以变更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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