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人道无疑是用刑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也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留并更加重视人道性的刑罚种类“管制”。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管制的人道性特征十分明显:首先,它仅仅限制犯罪分子的部分自由而并非剥夺其自由;其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与社会隔离,仍在其工作岗位上;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还可以享受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
二是限制和减少了死刑。我国现阶段在死刑问题上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这一政策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现行刑法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对死刑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和削减,主要表现在: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将死刑的适用对象严格限制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放宽了死缓减轻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将1979年旧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削减了死刑罪名。比如,将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这几种罪均未设置死刑,这等于取消了原流氓罪之死刑。
三是刑法分则体现了反对酷刑、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我国政府一贯反对酷刑,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予以遏制。现行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酷刑范畴之罪名,这是我国政府反对酷刑、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犯罪人人权的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