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报拆除、迁移的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2)预受理:审核上传信息,发预受理短信,申请人自收到短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交申请材料
3)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4) 承办、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承办、审核意见
5) 办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审批结果并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结取件
2)预受理:审核上传信息,发预受理短信,申请人自收到短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交申请材料
3)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4) 承办、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承办、审核意见
5) 办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审批结果并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结取件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第三条序号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事项由省政府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41号)(2017年)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辖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2010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