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行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行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大小。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时,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和解,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审程序结束后,二审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当事人依法提出了上诉,便引起第二审程序,若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一审的法律文书便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不提出执行申请,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开始执行程序。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同人民法院的干预结合起来,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每一项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