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专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专利出让人,应是合法拥有专利技术的权利人,也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
实践中,可能出现下述无转让权人擅自转让专利的情形:
(1)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擅自以自身名义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2)法人或其它组织内部设立的从事技术研发的部门擅自以自己名义将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专利转让给他人;
(3)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个人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
(4)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不享有专利权的一方,擅自转让合作开发技术;
(5)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约定不享有专利权的一方,擅自转让委托开发技术。
在法律上,如果专利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比如,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课题组、工作室等科研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所在单位授权或追认,则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合同有效;如果未经授权或事后未得到追认,则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由于对不同类型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关专利权属约定不清晰,也是造成专利转让合同主体资格瑕疵的原因之一。
因此,专利受让人应严格审查转让人的主体资格,专利转让人与专利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应一致或取得合法的授权转让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