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超过这个时间,除特殊情况以外,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如果还有问题,可来衡阳律师网 www.fenxiangshe.cn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