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应该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的过程中,肇事者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就肇事给他们带来的影响选择双方认可的方案来弥补罚罪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就刑事责任处理的意见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处罚。这样被害人就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对交通肇事罪处理的尴尬。刑事和解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的交谈,最大限度的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心灵上的慰藉及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在挽救肇事者的同时,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一般来讲,交通肇事犯罪后,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失去人身自由,也同时失去了赔偿受害人的机会。而受害人或其家属也因此独自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却时常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之所以把交通肇事这种过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更多的是为了预防麻痹大意、违章驾驶,进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因此,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很小,又想积极主动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来“赎罪”的肇事者来讲,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足以达到交通肇事罪一般预防的目的,而且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来讲,获得经济补偿是他们所需要的,也是平复他们心理伤痛的最佳方法。因此,有条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实行“刑事和解”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