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
2、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
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3、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4、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5、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6、医疗费的凭据,证明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8、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9、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10、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