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自1982年以来,农机局在生活区院内坪场上进行农机车的培训、维修、年检及喷漆作业,客观上对刘*胜及其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刘*胜认为自己患淋巴癌是农机局喷漆所致。
2、诉讼:
为了证明自己患淋巴癌是农机局喷漆所致,吉首市邮政局退休干部刘*胜五年前将吉首市农机局告上法庭。在长达5年的诉讼中,不堪病痛折磨的
刘*胜在2006年11月病故。其妻子郑*珠及女儿替刘*胜继续打官司,并在今年2月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审理时,提出了近七十八万元的赔偿要求。
3、判决:判决农机局应立即停止培训、维修、年检及喷漆作业。但是,对于刘*胜致癌的问题,吉首市法院的判决则认为,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有害物质"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因此,对刘*胜要求农机局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吉首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上诉、检察院抗诉、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但刘*胜仍然败诉。
4、分析:农机局在生活区内喷漆作业,对刘*胜等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刘*胜主张患上癌病是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污染行为与刘*胜癌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刘*胜及其家人满意,但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弱者,就认定农机局的污染行为与刘的受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农机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