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癌误诊为乳腺结节,和解医院赔偿近三万2010年5月15日基本案情:李某于2007年11月13日到菏泽市某医院乳腺科看病,当时做了B超,接诊医生诊断为乳腺结节,就给开几个疗程的乳康软胶囊。药还没有服完,李某的病情不见好转。同年12月10日又到该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这是癌细胞已扩散到腋下及骨髓。李某就立即到山东省肿瘤医院做手术,左乳房不得不切除。李某认为是该医院误诊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使其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于是,李某委托本律师以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为由向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十余万元。经过菏泽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于是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牡丹区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医院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过错;2、被鉴定人李某乳腺癌因延误诊断及病情发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法院裁判:法院依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认定李某的乳腺癌因延误诊断及病情发展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该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李某要求继续治疗费的请求,因该部分损失为实际发生,具体数额无充分证据确定,待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21380.30元。该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28500元,今后双方互不再纠葛。案件小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即使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是只要存在医疗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