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儿因琐事与罗某发生纠纷,罗某便纠集肖某(17岁)等两人将我儿打成重伤。案发后,除肖某投案自首外,其余两人均在逃。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肖某参与故意伤害我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我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肖某的监护人却认为,肖某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从犯,从刑事责任上只承担次要责任,同样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要求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为充分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作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几个人共同侵害他人权利时,在加害人内部之间应按各自在侵害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各自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有权向一个或者几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当然,其中一个加害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其他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要求追偿。从来信所述情况看,肖某虽然是从犯,但他参与了对你儿子的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属于共同侵权人,你向其提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肖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