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物流在网络上购买配件,又从网络上搜索图纸自行组装枪支。近日,安徽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生,1995年购买了一支橘红色枪柄的小气枪,后因损坏无法使用。2012年至2014年间,王某接受网友赠送的消声器并从网络上购买瞄准镜、枪管,自行将损坏的小气枪改装成可以使用的气枪枪支状物品,再通过网络购买铅弹模具自制铅弹。在此期间,王某还通过网络购买瞄准镜、气瓶、握把、消声器、枪管外壳、上膛零件、气枪内脏、枪管等配件,从网络上搜索图纸组装了1支黑色枪支状物品,2支枪支状物品均藏于家中。
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去快递公司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小气枪子弹38发以及包裹内疑似铅弹模具。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枪支藏于家中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王某的供述,在其家中查获上述2枪支、疑似铅弹模具一个、小气枪子弹119发、购买枪支配件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
经鉴定,上述2枪支状物品,结构完整,其枪身、枪管、枪机等各机件完好,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的发射结构,能正常完成击发过程,认定为枪支;疑似气枪铅弹157发,形状、规格等均与制式气枪弹相同,能够在制式枪支中发射,认定为气枪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购买配件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购买配件组装枪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