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它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我国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这是我国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抑制通货膨胀的成功经验。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即价格总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平均每年的变动幅度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之内。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要求既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又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围内,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和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政策和措施实现。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