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土地所有制。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前,为英国所统治,其全部土地俗称“官地”。我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香港土地全部回归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现行香港的全部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制度。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即:目前香港沿袭了英国的土地批租制度。其特点是只租不买断,除授予圣约翰大教堂永久业权外,其余仅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一定年限出租给承租人。同时,在租用时,土地使用者要支付“地价”,政府还要与政府签订土地契约。
(3)土地管理制度。香港特区政府现行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地政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辖下的部门,成立于1982年4月1日。专责管理香港政府的土地及行政,主要职能包括批出土地作发展用途、土地及物业估价、征收私人土地作公共项目用途、重批及修改土地契约、土地管制及执行契约、维持大地测量监控网络、土地界线测量、航空测量、绘制地图、维修位于未拨用的政府土地上的斜坡,以及审批预售楼花同意书和大厦公契等。地政总署下设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地政处、测绘处和行政处。地政总署原隶属房屋及规划地政局,2007年7月1日决策局重组后划入新成立的发展局。
目前,香港的土地出让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方式,即:拍卖、招标、私人协议和临时出租。香港还建立了土地业权的抵押和转让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注册制度等项土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