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作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承包的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二)依法按承包合同继承承包的,如果属于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后,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属于个人承包的,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如子女要求承包的,或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是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对承包期限和收益周期长的,可把死者生前承包已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由发包单位合理折价,其价额应作为遗产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
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能否继承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
对于预期收益能否作为遗产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