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适当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第一,符合罪行相一致的原则,罪行与社会危害性一致。
确定量刑起点适当。以适当的量刑起点,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一步。
第二,符合各种量刑情节的客观情况,罪责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致。
确定量刑基准适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并确定量刑基准的依据。要适当量刑,必须保证量刑基准适当。只有量刑基准适当,才能保证量刑适当。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二步。
第三,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体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确定拟宣告刑适当。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既要打击犯罪,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又要实现特殊预防,威胁警戒潜在的犯罪者,打防结合,实现“双面预防”。同时,还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鼓励立功坦白、检举揭发,要在庞杂的量刑情节中合理考量,综合考虑累犯、自首等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拟宣告刑。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三步。
第四,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确定宣告刑适当。确定宣告刑,应当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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