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与梁某在小饭馆喝了六瓶啤酒后,华某骑上车,而梁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车后座上。华某由于不胜酒力,难以控制自行车,当车行驶到灯市口西街西口时摔倒,造成梁某-脑损伤死亡,后华某被抓获。
东城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华某骑自行车上路行驶后座载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认定书确定华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某因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近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华某提起诉讼。
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实上,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此罪。至于驾驶非机动车辆,由于车辆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会发生像机动车肇事后的巨大危害结果,但不是绝对不可能。如当非机动车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案中,华某骑车带着梁某行驶在市区内公路上,是在从事一种交通运输活动;正是由于华某酒后骑车带成人这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办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摔伤梁某并致其死亡的结果;在事故中,华某负主要责任。华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