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它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规制(消灭)的是哪些权力(权利)。
《刑法》将追诉时效的内在根据主要定位于刑罚处罚需要的消灭。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意味着犯罪虽然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但是追诉权在实体上并不当然地消灭,国家只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认为没有追诉之必要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再追诉。
顺理成章,该条第四项就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即使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也可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因此,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犯罪不适用于追诉时效,但是事实上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存在着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可能性。
《刑法》亦未明文规定追诉时效规制的是什么权力(权利),但从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判断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权利),包括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对相应案件立案侦查的权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对刑事案件而言,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之日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之日止,以后的诉讼活动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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