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要求是什么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
普通共同诉讼原则
普通诉讼的主张共同原则。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种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资料。一共同诉讼人的主张,在不抵触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时,当他的主张对其他共同诉讼有利益时,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法院对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
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时,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则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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