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xx与薛xx成立了**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原告占20%股份,薛xx占80%股份。2005年12月30日,薛xx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x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4月19日,被告薛xx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
2007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薛xx将原告拥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xx的协议无效。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因**林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薛xx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薛xx无权处分原告在**林公司的股权,故该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焦点】
薛xx与北京xx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徐xx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给薛xx,也没有作出追认或者授权的行为。因此被告薛xx对于原告所有的20%的股权是无处分权的,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薛xx于2006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