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征地批复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实施引黄灌溉水利工程项目为由,非法征收使用某村村民小组的土地,某村村民小组将某市人民政府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无效,结果被法院以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请问,诉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无效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河南省某市引黄灌溉调节水库工程虽然属于省、市重点工程,并列入了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但没有证据证明某村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在批复的征收范围内,某市人民政府擅自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行为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诉行政行为无效具有可诉性,属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第三项就属于本案的诉讼情形,可见,诉行政行为被法院驳回,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假如原告再次起诉的,并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