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大意是他的一个朋友做了一家公司老总的“小三”,事情的结果总与大家所想到的一样,几年后这个公司老总估计是觉得累了,提议结束这段关系,代价就是将自己公司股权的一部分给我这个朋友的朋友,但是这个股权又一直没办理过户及变更登记,因此她的问题是这个老总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可否依据该书面承诺起诉法院要求办理股权过户?
作为律师,我们抛开道德的因素,只从法律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这个问题。《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