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算一裁终局吗
调解仲裁法对一裁终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对于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对于法院撤销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不再区别对待。
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调解都会用一裁终局来进行处理,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但是实践当中由于各个地区对于该法律认知不同所以很多时候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帮忙处理,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