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征
1、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劝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审判活动,而这种审判活动在民事诉讼中便具有诉讼的性质,转化为民事诉讼活动。
2、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调解结案,另一种为判决结案。而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3、体现了审判权和处分权的有机结合
法院调解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另一方面,法院调解又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活动,在活动中,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同意接受法院调解和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实质上是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因此,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人民法院虽是调解的主持者,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4、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从审级来看,法院调解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进行,还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从诉讼阶段来看,法院调解可以在庭审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还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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