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其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中止举证责任应该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民事主体承担,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在义务人已经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负责举证。同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
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都知道诉讼时效中止其中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当事人来承担的。还有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上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