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设立审查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予执行。
第二,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基本原则的要求。
一般来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此时相对人已丧失司法救济权,但丧失了司法救济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申辩的权利。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
第三、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执结。
依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公开审查过程,被执行人难免产生“官官相护”的偏见,造成多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给执行工作增添了相当的阻力。设立审查听证制度,让被执行人也参与到审查过程之中,在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双方均能清楚地认识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和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实践证明,审查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