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谁
(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
2、被受处罚侵害的受害人;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4、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得人;
5、多相对人中的未起诉人。
(二)类似与被告的第三人;
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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