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一)实现了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人文教育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二)促进了对资源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行为,对水、土地、林木、矿藏等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可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陷入无法遏制的被动局面。
(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时有发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一定程度可以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
(四)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也只有允许公民、相关组织享有原告诉讼资格,才能以私权利对抗公权力,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民事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身份为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3、在诉讼效果上,民事公益诉讼无法满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而行政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修复没有直接作用力;
4、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行政公益诉讼要比民事公益诉讼遇到的诉讼阻力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