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盗窃财物后准备转移赃物时在现场被抓获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吗
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损失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观点。但在审判实践操作时,一般是以失控加控制说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便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一般来说是对立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所谓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要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盗窃的财产。而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利用了该财物,只要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了所盗财物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既遂。
当然,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盗的财物时,对被害人而言,是否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或财物是否已从原处脱离,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在无特定控制区域的野外、公共场所盗窃的,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考虑该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被害人距离远近,是否有人监控及监控的严密程度等因素来考虑。有人监控者,应以财物脱离监控人的监控为既遂;无人监控者,应将其财物移离原处,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即为既遂。该情形规定的既遂,是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财产盗离其合法控制范围,而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并非法占有了该财物,即构成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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