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股权质押可以吗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是由于发起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原始股东,负有公司设立之责任,限制其股份在一定期间内转让,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的健全与信誉,也可以维护公司与第三人的利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因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最重要的公司内幕人。
但是,各国并不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其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达致这一目的,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是出于这一目的。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似乎走了一个极端,绝对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这一规定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法》的制定,《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的规定未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进行相应规制。
可以看到公司董事如果拥有公司股份的话,那么在他的任职期间是不能进行质押的。但是如果公司董事突然发生缺少资金的情况,那么可以进行预质押行为来获得流动资金解决困境。如果在具体操作方面有什么疑问的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