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外国人来华投资以及港、澳、台同胞回大陆投资不断增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现实的可能性。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成为立法、执法部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法规规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如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至于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发起人的条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严?裆笈煞萦邢薰镜慕嵌壤唇玻υ诮杓ǘù砣颂跫幕∩希】熘贫┫喙毓娑ǎ龅接蟹梢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