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导致合同无效吗
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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