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先生是一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却以他已离职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曲先生仍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曲先生是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2007年4月起,曲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未果。遂于2007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18日全部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公司会计账簿给原告查阅。而公司却辩称,曲先生从2005年起不再在公司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开公司后股权应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由公司回购。公司为回购曲先生股权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曲先生显名代他人持有的股权也在诉讼当中。在曲先生股权未确定前,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公司法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以具备股东身份为前提,本案讼争之时曲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不争之事实,而非处于待定状态。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离职时股份必须转让的条件,但本案讼争之时,曲先生所持有股份尚未发生变动,而他现在持有公司股份的事实也不因将来股权可能的变化而改变。故公司认为他所持有股权处于争议状态而不同意查看公司财务等情况,无法律依据。遂判决:公司应提供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18日的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给振华查阅、复制,并提供上述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供查阅。